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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J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美好江苏,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江苏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与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关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与预测,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根据会员需要,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交流,推荐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举办行业研讨会、报告会,举办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五)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八)以江苏省旅游业的民间组织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发布行业有关情况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创办经济实体,收益用于服务本协会及会员单位;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单位:
1、省辖市和重点旅游县(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2、旅游企业集团和旅游企、事业单位; 
3、旅游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
4、与旅游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5、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有关组织。
(四)特殊情况下可吸纳少数行业内有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和专业分会会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大多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更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专业分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各专业分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人选由本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兴办经济实体所得利润;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应在每年度10月份前将会费交纳到本协会财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因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