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得享“营改增”政策红利
发表日期:2016-08-09 浏览量:3408
来源:中国旅游报 □喻祥明
在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旅行社一般纳税人从原来的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差额征收6%的增值税,从形式上看是增加了1%(6%-5%=1%)的税率,但实际上,只要我们在经营业务中充分掌握好各类发票的进与出,包括自制开具的销售发票和收取外部来源的成本及费用发票,同时掌握好各项税率的比较与运用,就能够合理地减轻税负,为企业取得较大的收益,在“营改增”试点中享受改革的红利。
规避“销项税”的递进
规避“销项税”的递进,其目的就是要在规范纳税的前提下,合理地规避“销项税”额度的增加,降低缴税的基数。“销项税”是我们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基础。“销项税”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应缴增值税的高低。所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和降低“销项税”的额度增加,是经营业务中应该高度关注的事项,要求经营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自制发票开具的程序和要求,控制发票开具的种类和额度,将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控制在合法、合理的基数内。
1.按照实际收款开具发票
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看起来是一件很简单也很正常的业务,但在实践中还是会遇到问题。我们一定要坚持和坚守这条红线——不能虚开、多开发票。这样,既影响社会风气,又损坏公司利益,为贪污腐败提供沃土。同时,对一些对于发票无所谓的个人客户,旅行社虽然会简化开票或不开票,但同样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按照收入的金额全部计入营业收入中,并计提和缴纳增值税。
2.对销售折让的事先处理
在旅行社的经营业务中,销售折让的事项较多。销售折让的出现必然带来营业收入的减少。但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带来虽然营业收入减少了但需缴纳的“销项税”却没有减少,会因此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在实际操作中,销售折让的形式有直接给以对方销售的折扣并直接在营业收入中减少、也有直接给对方支付佣金等形式而在其他科目中列支,这些不同的账务处理带来了不同的应缴“销项税”额度。所以,对销售折让的处理方式,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应事前沟通,尽量避免增加应缴“销项税”的额度,减少旅行社的税负。
3.第三方业务的转嫁
在实际业务中,还会有不少的“代收代付”业务。如代理客户的旅游意外保险业务;还有一些客户要求代购的旅游行程中的易耗品,简单的防护药品、雨伞雨衣等。这些业务的处理,从旅行社的成本管理上有一定难度,但在实际业务中又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项,使之既符合财务管理的规定,又避免增加税负,是财务人员要注意的问题。如对客户代理保险费的处理,就可以不要从本旅行社开具发票,而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发票或收据交给客人,这样就避免了因营业收入增加而增加“销项税”额度。
关注“进项税”的增加
关注“进项税”的增加,就是要强化旅行社内部管理,在所有的经营业务中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在不同的业务中,如果遇到不同的“进项税”率,要力争多取得“进项税”和高税率的“进项税”发票,以降低经营成本、减少资金流出。因为高“进项税”额可以比低“进项税”额多进行“增值税”抵扣,进而降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减少资金流出。
1.成本类的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外来成本发票的取得是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重要来源,必须将取得外来发票作为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看待,并且要抓紧抓好。在以往的旅行社业务中,外来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比较头痛的事情。因各方面的原因,发票的回收存在问题,给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营改增”后,发票成为“进项税”抵扣的唯一依据,只有取得完整的发票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这样就给外来发票的管理带来挑战。但是,作为旅行社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来发票是团队核算和缴纳税收的唯一依据,必须作为旅行社财务管理的重头工作,要求全体员工认真、严肃对待。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都必须在事前或事后的一定时间内(这个“一定时间内”应是在旅行社财务管理要求的规定时间段内)取得并及时入账。而按照“营改增”对旅行社核定的范围和要求,正常的旅游团队应取得的是增值税的普通发票而不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按照国税36号文件的规定,旅行社实行的是“差额征税”,可以直接按照所取得的成本发票的6%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所以,从简化开具的要求来看,直接取得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即可。
2.业务相同而税率不同,应取得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旅行社的经营业务中,除了直接面对散客的旅游业务外,还有公司性质的会议、奖励团,而这些团队客户是需要旅行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旦旅行社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核算的内容和方式就会与一般的散客旅游团的核算方式不同。按照相关规定,一旦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按照旅游团队“差额征税”的方式,按照所取得的成本发票的6%“进项税”进行抵扣,而应是外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进行抵扣,而不能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形式、按照6%的税率进行抵扣。由于这些会议、奖励旅游团是按照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所以,在付款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进项税的高低必然对税项的抵扣额乃至成本造成影响。进项税率高,则取得的进项税额就高,成本就低;反之,则成本就高。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对涉及不同税率的内容要进行选择,在相同质量和金额要求的前提下,选择进项率高的单位作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如汽车业务是旅行社业务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各汽车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同,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既有按照11%计征增值税的,也有按照17%计征增值税的。在处理这样的业务时,我们就应该选择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汽车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如总额5万元的付款,就可以降低成本2310.01元(50000/
1.17×17%-50000/1.11×11%=7264.96-4954.95=2310.01),同时也减少了现金流出2310.01元,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3.“资产”、“费用”类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大部分旅行社规模较小,按照国税36号文件的规定,在连续12个月内的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均列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资质,按照3%的税率征收。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除了增值税税率不同外,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般纳税人的“资产”、“费用”类发票可以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享受这个待遇。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资产、费用类支出,都应要求经办人员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高低,都是本企业可以做销项税抵扣的依据,也就是本企业可以减少税负、减少资金流出,同时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所以,管理层一定要要求本企业相关人员,在办理资产、费用类事项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的各级领导,也应该在签字审批这类业务时,将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必要的一环,并且一定要摒弃因这些税额太小了不屑一顾的思想,这其中不仅仅是税额大小、成本高低的问题,还涉及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否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一定要从加强企业管理的高度来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不以因价“小”而不为。如经营场所的水电费、购置电脑和办公用品的费用都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一个旅游团要取得1000元的利润不容易,而如果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就可以通过取得1000元的进项税发票来提高企业利润,何乐而不为呢。
控制“专用票”的开具
控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减少不能抵扣的成本“进项税”和避免增加额外的“销项税”。
1.专用发票必须是“专进专出”才能抵扣
按照36号文件规定,既然企业对外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而不能按照“差额征税”的方式只需用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按照6%的税率进行抵扣。而按照“营改增”后的大环境来看,旅行社中有部分经营业务还是不能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等。但这些费用又是旅行社业务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也就是说旅行社将会因此而增加成本和税负。所以,旅行社应谨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的团队应与普通发票的团队分别核算
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并缴纳增值税。其团队的核算方式和成本入账的要求以及成本发票的验证都是有区别的。所以,旅行社应该严格按照单团核算的规定和强化发票管理的要求,区分核算增值税普通发票团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团队,不能混淆和串团,即不能将不同的增值税发票混在一起进行核算和抵扣,而应严格地按照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标明的增值税进项税的税率和税额来抵扣。
3.专用发票的开具,将会增加3%的成本,也就是减少3%的利润
由于旅行社的经营业务中,有部分业务不能直接取得外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些业务占旅行社经营业务的比重又较高,如飞机票等,约占到团队成本的40%-50%。所以,一旦旅行社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形式进行核算,则将因此有近50%的成本不能收到外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将有50%的应扣进项税不能得到进项税形式的抵扣,即增加3%的税负应抵扣而未能抵扣,也就是增加了3%的成本。这些问题财务部门应该对业务员交代清楚。
加强管控规范管理
规范“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的管控,就是要在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下强化旅行社内部管理,通过规范操作来降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降低税负,真正赢得“营改增”的红利。
1.资金管理
营业资金收入是公司进行经营业务的必要条件。及时取得营业资金收入是每名经营业务的员工的基本职责。在“营改增”后,缴纳税收是以开具发票的当月为依据的,即发票一旦开具,在当月末就必须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因此,营业资金的及时收入是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基本条件。
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在收到资金的情况下再开具发票。各业务人员应在业务前期就向客户说明并列入相应的合同中。
如果对方单位一定要求开具发票再付款,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申请先开具发票并暂存财务部,业务部门先以复印件或微信照片的形式发给对方凭以付款。公司财务部在收到对方资金后再通知业务部门领取发票并送达对方。
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工作时不得因此而影响公司营业资金的收入。公司仍应按照团队资金管理的要求,在收到团款后再进行团队操作的原则进行。
公司为个人的代收代付项目(如保险费)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也不得列入成本和经营费用中,只开具公司收据。
2.发票管理
在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时,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在收取外来发票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境外的合同与收款凭证和签单等。
所有外来发票的抬头必须写明公司全称,不得以简称代替。其中,在“差额征税”核算时,外来的团队成本发票只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而不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团队成本对发票的规定外,其他资产、费用类发票(包括固定资产、生活用品类、办公用品类、咨询服务类、广告展览类、娱乐服务类、水电费等)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些税额都是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如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旅行社进项税的抵扣额,减少经营管理费用。旅行社应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相应的进项税应由经办人承担。
外来发票的审核要求:要保证外来发票的合法性,即发票是真实业务的反映,不是买来的;要保证外来发票的时效性,是期限在180天内的专用发票,并要及时验证核销;要保证外来发票的完整性,即资金的支付是与发票的开具单位和业务的实施其三位是一体的;发票遗失、过时验证、发票缺联都不得抵扣销项税,因此会增加企业税负。
3.成本管理
应严格执行成本的列支范围,除税法规定之外的一切支出均不得列入团队成本。
成本发票的内容、地点、时间要与团队计划和行程相吻合,不得混淆发票和内容。
严格执行单团核算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队不要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团队混合核算,即不要同一团号混合使用两种方法。
4.财务管理
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即“专票进专票出”。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
认真对待付款与收取发票的关系,控制既垫付了成本又垫付税金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用“付款通知书”来请客户单位替代发票的审批流程。
总之,“营改增”后,旅行社将遇到许多新问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但眼下,在实际工作中,从降低税负、控制成本的要求出发,要尽量做到:能开普票的不出“专票”;能收高票的不要“低票”;资金付出要紧盯“外票”;钱款收到再落实“开票”。
(作者单位:上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