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热议新《旅行社条例》:优秀导游将成"稀缺资源"
发表日期:2016-08-08 浏览量:3143
来源:人民网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一发布,迅速吸引了各界的目光。业界热议旅行社须配备的导游数量,对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并建议调研出境保证金可操作收取途径。
细化《旅游法》、简政放权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教授韩玉灵肯定了新《条例》对《旅游法》的细化。她指出,新《条例》使《旅游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更好地实现了,例如,对旅游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增加了“协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签字”、“购物的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等内容,体现了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保护。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律师李广则认为,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网络经营、强调安全生产、维护游客权益,都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在线旅游企业、线上旅游交易平台的兴起,以及目前常见多发的在线旅游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网络搜索引擎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新《条例》与时俱进作出新规,首次明确了网络平台(OTA或旅行社网站)应对其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驴妈妈旅游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规在线旅游网站对于平台上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有准入机制的,一旦旅行社出了问题,网站会首先和旅行社沟通协商先去满足游客的需求,如果确实是网站没有提前告知游客真实信息,网站应该承担责任。
未来优秀导游、领队将成“稀缺资源”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法》对于导游数量的规定,旅行社必须有不少于3名导游,出境社必须有不少于5名领队。
对此,同程旅游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导游、领队人员的数量和比例提出的硬性规定,结合国家旅游局有关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动作,可以判断,未来优秀导游、领队人员将成为旅行社行业的“稀缺资源”,无论是旅行社业务的正常开展还是导游自由执业平台的搭建,都离不开大量导游领队人员的加入。这将使导游领队人员专业服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提升。
李广对于新规中关于旅行社须配备导游的数量持不同看法。他指出,因为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需要有占到员工数量10%以上的导游,比如一些组团社,只是旅游产品的设计方和操作方,并不负责具体接待业务,要求这种旅行社具有大量导游显然不合适,也没有必要;再如一些OTA,开展线上旅游业务,所需要的可能是大量的信息技术人员,而不是导游人员。
韩玉灵也建议,淡化旅行社需要具体的导游数,尽量做到属于市场自我调节的,政府不作不必要的干预。
购物、另行付费项目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新《条例》要求合理安排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并且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对此,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
李广指出,新规定确实非常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项目时,其他旅游者如何安排才为“合理”,什么样的安排才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时间浪费”,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如此规定,可能会给未来的执行带来争议,也会导致更多的纠纷。
此外,关于另行付费项目佣金,李广认为,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但一刀切禁止旅行社收取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佣金,并不符合行业惯例。旅行社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经营者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行为,并在各方的账目内如实体现,并不违法。
调研出境保证金收取途径
对于旅行社业内普遍存在的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滞留保证金”的做法,新条例明确表示不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并要求“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要求不得以收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收取保证金,就只留下了通过银行保函、银行保证金账户的形式来收取的途径。但目前可以开展该项业务的银行非常少,并不能满足旅行社的需求,建议相关部门调研现状,规定可操作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