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归来,押金不给退
发表日期:2013-01-30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 浏览量:3640
包某夫妻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索取押金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但旅行社拒不返还押金。黄浦区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押金,但驳回了包某夫妻“赔偿利息”的要求。
2010年10月,包某夫妻及另两名游客通过第三人曹某以上海某旅行社的名义办理赴日自由旅行各项手续,随后将各自的旅游押金转账支付给旅行社,并在银行汇款单的款项来源处注明“旅游押金”,包某夫妻支付了12万元。旅游结束回国后,包某夫妻向旅行社索取押金时,却被告知曹某并非旅行社员工,旅行社亦从未替包某办理过任何旅游相关事宜,不存在应当返还的押金。
包某夫妻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押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其与包某夫妻等人之间没有旅游合同关系,是第三人曹某以旅行社的名义为他们四人办理了出境游。四个人的旅游费是直接转账给曹某丈夫的,押金因不放心直接交给她,就转账到曹某告知的旅行社账户上,而旅行社并不清楚该笔钱是四人支付的押金。后曹某主动联系旅行社,称该笔钱是团款,于是旅行社在扣除曹某先前欠的钱款后,把余款全额给了曹某。因此包某夫妻应该向曹某追讨押金,而不是向旅行社方面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夫妻及其他两名游客并未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未构成旅游合同关系,但是旅游押金却由包某夫妻等四人根据第三人曹某提供的账号转账进入了旅行社的账户,而旅行社未经审核就将钱款给予曹某,该行为显属不当,理应返还,为此判决旅行社返还包某夫妻支付的12万元押金。但因包某夫妻等人在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轻信他人将钱款进行转账,自身未尽到审慎义务,对争议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对其要求赔偿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乐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