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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脱团保证金不退

发表日期:2013-02-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3239

 许女士出境游,先后两次擅自离团,一次是见表妹,一次自称在酒店休息,结果被旅行社提前送回国。被“遣送”回国的她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女士在合同签订及签证办理时已被明确告知脱团的严重后果,为了避免中、澳两国的重罚,旅行社将她提前送回国是合理的,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许女士参加了成都市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澳大利亚、新西兰12日游。许女士先后向旅行社支付了包括两万元保证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后该团转团至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负责。
许女士在到达澳大利亚后,未告知领队及任何其他团友,便携带行李从机场擅自离开,和表妹在约定的地方见了面,当晚也没有回旅行社定好的酒店,住宿在其表妹处。第二天上午,许女士接到一位自称是地接社人员的电话,要求其立即归队,许女士一口答应。然而,旅行社的领队随后再次联系不上许女士。由于许女士赴澳签证类型为ADS签证,要求持有人必须和旅游团一起进入和离开澳大利亚,不能对行程做任何修改,在澳大利亚境内不能以任何理由离开旅游团体。在许女士两次擅自脱团的情况下,旅行团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大利亚移民局,并受到了澳方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旅行社决定提前终止行程,垫资购买了回国机票将许女士提前送回国。
回国后,许女士告上法院,她认为旅行社的擅自转团行为构成违约,且旅行社无权提前终止其行程,要求判令旅行社向其退还旅游费、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等。旅行社则认为许女士的脱团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不能退还其保证金,并反诉要求许女士返还回国机票款756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在合同签订及签证办理时已被明确告知脱团的严重后果,其放弃参观景点的行程安排,虽然她解释是为了与表妹相聚,但许女士自称在澳大利亚语言不通、环境不熟。按照一般情理推断,可由其表妹前来见面,因此她的行为足以让旅行社对她赴澳大利亚的目的产生合理怀疑。由于此后行程均在境外,不可控因素较多,作为许女士担保人的两家旅行公司,为了避免中、澳两国的重罚,将许女士提前送返回国的行为是合理的,不构成违约,而许女士擅自脱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成都神州国际旅行社反诉要求许女士支付违约金及返程机票的请求,法院认为许女士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旅行社不能证明其损失数额超过原告已承担的赔偿金额。据此,法院驳回了许女士及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媛媛 徐佳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