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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旅游途中大巴侧翻 旅行社被判赔偿7200元

发表日期:2013-05-29     浏览量:4020

出处: 青岛晚报 发布日期: 2013-05-29
    青岛市民周女士和女儿在青岛一家旅行社报名去承德玩,谁知途中竟发生意外,周女士及其他42名游客乘坐的大巴突然发生侧翻。事后周女士将接收报名的旅行社及实际运作的另外一家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可具体怎么赔偿,两家旅行社各执一词。

    2011年7月14日,周女士和女儿两人到青岛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承德五日游,两人共交了3300元旅行费。周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上面标注“如果旅行社不能单独成团,则采用拼团方式出游,转至青岛某国际旅行社,同时由这家旅行社投保。”

    7月17日下午5时40分,他们乘坐的大巴行驶至一盘山公路时,大巴突然翻入路边沟中。周女士认为合同中标注了由某国际旅行社帮助其投保,并且实际出团也是和其他旅行社拼团,由该国际旅行社统一组织。因此发生意外以后,应当由接收报名的旅行社和该国际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

    庭审时旅行社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上面写着 “已收周女士2人旅游费3300元,请贵社负责投保旅游意外险”,单据上还盖有该旅行社的业务专用章,以此证明旅行社是代替某国际旅行社招收的客人,同时周女士也提到,除了保险外,出团的导游也是国际旅行社派出的。对此,国际旅行社认为自己和给周女士报名的旅行社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收到旅行社交来的旅游款项,也没有给周女士办理个人旅游意外险,出游的导游更不是国际旅行社安排的。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周女士按照约定交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就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旅游项目,并保证周女士在旅游中的人身安全。现在周女士发生意外,当时接收报名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不管是合同上还是旅行社提供的书面单据上,都没有国际旅行社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两个旅行社之间达成协议,也不能证明国际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国际旅行社对周女士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给周女士报名的旅行社需退还3300元旅游费,同时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周女士误工费3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