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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旅游市场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发表日期:2016-10-20     浏览量:2775

来源:苏旅质监〔2016〕282号

各市旅游局(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旅游局:

  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接待投诉游客2310人次,受理旅游投诉660件,已结案652件,结案率98.79%,其中赔偿结案274件,赔偿总金额777892元。在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上,国家旅游局通报了全国旅游投诉案件处理平台案件办结情况,江苏省投诉案件办结量居全国第一,办结率全国第三。全省各地旅游部门以贯彻落实《江苏省旅游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旅游部门共作出行政处罚31件。其中3月1日《江苏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作出行政处罚26件。现将《江苏省旅游条例》实施以来查办的几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今年3月17日,省旅游局收到举报信件,反映华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华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此案是《江苏省旅游条例》实施后省局接到的第一起举报案件,被确定为省局督办正式件转南京市旅游委查处。

  (一)案件调查情况:经调查,华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南京游客赵某签订了“广深珠+越南十四日游”专列旅游报名协议,并交纳了3470元旅游款;华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游客凌某、方某分别签订了“南中国十日专列”(含香港、澳门)专列旅游报名协议和团队补充协议书,并交纳了6020元旅游款。在被南京市旅游委检查后,上述2家单位立刻停止了该违法行为,并将游客转至具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出游。

  (二)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分别给予上述2家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列入“南京市七日双公示系统”,并在“南京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网”向社会公布。

  二、“徐州市民报团‘赴河南两日游’仅玩两小时”的投诉案。

  4月12日,据中国旅游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徐州一市民王女士通过“开鑫户外旅游群”朋友圈,于2016年3月22日以285元报名参加了“丹山碧水、宝泉秘境、洛阳牡丹、龙门石窟两日游”旅游团,该团承诺“4月9日发团,包括交通和一早餐两正餐和一天住宿,龙门石窟门票处理。全程进店30分钟,不强制购物”。最后造成游玩时间仅两小时。此案件被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列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省旅游局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开展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督查时要求徐州市政府严肃查处。

  (一)案件调查情况

  专案调查组分别对投诉人王某、巢湖市开鑫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徐州市中北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刘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相关询问笔录。

  经调查,投诉人王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造成行程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因遇大雾天气,连霍高速公路封路,影响路途行程;二是因洛阳段修路导致车辆绕行,绕行后司机、导游对路况不熟悉造成时间延误。调查确认,巢湖市开鑫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处理结果

  依据调查取证,巢湖市开鑫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徐州市旅游局决定对巢湖市开鑫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苏州三三国际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台湾游”案

  苏州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及昆山市旅游质监所反映,苏州三三国际旅行社在其多处营业网点进行出境游(台湾游)的宣传。苏州市旅游局高度重视,组织苏州市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区(县)旅游局统一行动,赴涉诉旅行社(服务网点)调查。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查,苏州三三国际旅行社营业网点的多份收款收据涉及出境游(台湾游)业务,苏州市旅游局执法人员立即赴旅行社驻地进行证据固定,经核查该社“赴台游”业务涉及旅游费人民币32040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苏州市旅游局责令该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4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按照苏州市行政处罚“双公示”的要求,苏州市旅游局将此案的处罚信息在本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报送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未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案

  《江苏省旅游条例》实施后,宿迁市旅游局结合新条例的实施,对旅游市场进行集中整治,3月11日,宿迁市旅游局对海天旅行社进行调查证实,海天旅行社在提取原质量保证金后,未及时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3月14日,宿迁市旅游局作出对海天旅行社进行立案调查的决定。

  (一)案件调查情况:宿迁市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证号:321302000043490)。2014年底,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降低50%”之规定,宿迁市旅游局根据该规定将海天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至10万元。宿迁市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取原缴存在建设银行质量保证金账户的20万元现金后,没有依法及时续存入10万元质量保证金。

  (二)处罚结果:依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宿迁市旅游局研究决定,对海天旅行社作出吊销海天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JS13056)的行政处罚。

  五、6名导游违规受处罚案

  6月份以来,苏州旅游质监部门接到多起投诉导游服务质量差和违规现象。苏州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结合这一情况在对主要景区进行常态化检查的同时,加大对导游人员的职业身份、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少数导游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违法问题,违反了《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苏州市旅游局6月份集中处罚了6名违规违法导游。

  1、李某(导游证号:D-3201-223602):导游证未年审,罚款1000元。

  2、吴某(导游证号:D-3202-003384):擅自涂改导游证,罚款500元。

  3、王某(导游证号:D-3202-006314):未经委派私自承揽业务,罚款1000元。

  4、李某(导游证号:D-3208-000501):未经委派私自承揽业务,罚款1000元。

  5、任某(导游证号:D-3202-005617):胁迫游客购物,罚款3000元。

  6、杜某(导游证号:D-3208-001890):擅自涂改导游证,罚款1000元。

 

 

                                       江苏省旅游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