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泰国摔断肋骨 “泰囧”之旅由旅行社担全责
发表日期:2013-03-14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 浏览量:3601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思明区法院民一庭以一起典型的泰国游安全事故为案例,提醒旅行社组织境外游时应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同时也为市民安全境外游支招。
63岁的老人怎么还敢玩越野摩托车的旅游项目?而且现场没有中国导游,工作人员是泰国人,安全提示的文字没有中文,如此情况下,远赴泰国旅游的老刘不幸摔断肋骨。
回国后他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万元损失。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旅行社没有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应赔偿1.4万元。(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思法 实习生 罗志超)
事故
现场没中国导游,安全标识无中文,老人玩高危项目摔倒
老刘退休后受聘到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011年4月8日,作为福利,公司为老刘夫妻订购了泰国之旅。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为2011年4月19日16时10分从厦门出发,4月23日5时返厦,每人收费4050元,其中包含2011年4月22日的旅游项目“越野摩托车ATV”、“猴子学校”、“割橡胶”、“骑乘大象”。
2011年4月22日下午,老刘根据旅游行程安排,参加“越野摩托车ATV”项目,结果受不了摩托车的颠簸,摔倒在地。随后,在导游的陪同下,老刘前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然而当地医院仅诊断为擦伤,作了简单处理。
2011年4月23日,老刘随团返回厦门,旅行社随即派人到机场接老刘到医院检查,怀疑肋骨骨折。不久,老刘住院手术,6天后出院。因为旅行社投了意外险,老刘获得两万余元保险理赔。
老刘很郁闷,当时旅游团导游没有在现场,游乐项目的工作人员又不会说中文,至于警示牌,即使有也看不懂,因为没有中文,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他才被赶鸭子上架玩越野摩托车,最后出了事故,出国旅游原本是开心的事情,没想到会因此伤筋动骨,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口水
老人在旅游合同上签字了,应自担责任?
旅行社认为,开团前,旅行社向旅游者发出了书面《行前说明会》,上面写着“告诫客人在旅游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水上娱乐项目、能游泳的海边或泳池及自由活动期间,应详细了解所有项目的提醒标志,要量力而行,视自身情况而定,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游玩,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以防万一”。
《行前说明会》包含“爱恋普吉5日游”行程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的几个提醒及注意事项”、“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安全提醒”,其中“爱恋普吉5日游”行程安排中,“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描述为“让您亲身体验畅游老外喜欢刺激之乐趣”。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安全提醒”第3条为“在游览景点及自由活动期间,要量力而行,视自身身体情况而定,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游玩,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以防万一”。
旅行社辩解说,老刘夫妻俩都在这些书面文件上签名,证明他们已详阅并熟知以上内容,因此,老刘玩越野摩托车产生的风险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说法
旅行社未特别说明,旅行者怎能准确判断风险
主审法官说,首先,作为具备经营境外旅游活动资格的法人单位,旅行社在订立旅游合同前,并没有就境外旅游项目的设置对老刘所在单位及老刘本人进行特别的风险告知,虽然《行前说明会》等资料上有原则性提示,但是没有针对具体旅游项目提示风险。
其次,在老刘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的随团导游没有针对“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向旅游者进行特别告知,也没有要求旅游者作出“视自身情况而定”的项目选择,因此,按照日常生活知识,旅游者不足以对“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准确地判断。
再次,旅行社虽然随团派遣导游,但在老刘参加“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游玩时,导游并没有陪同,影响旅游者了解“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综合考量,旅行社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老刘在完成“越野摩托车ATV”旅游项目过程中受伤,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外,旅行社最终还应赔偿老刘1.4万余元损失。
警示
境外游应提高安全保障级别
法官提醒组织旅游的旅行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安全保障方面,旅行社组织境外游时应提高安全保障级别,因为境外游一般处在不同语言环境之下,游客对具体危险的认知力大大下降,旅游经营者所肩负的照顾义务应更加严格全面。
因此,旅行社应对具体旅游项目予以说明,开展旅游活动时现场应配备懂中文的导游,便于游客沟通咨询,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发生,否则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将承担赔偿责任。